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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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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怎么认定:
  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于债务发生时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该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按照以下步骤清偿:
  (1)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或者双方共同取得下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须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是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无论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也无论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多是少,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当然,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首先要进行认定,看哪些属于共同债务,而哪些又是属于个人债务的。债务的性质不同,那么在实际承担的时候情况也就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