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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夫妻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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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夫妻财产继承权?
  (1)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妻子也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丈夫去世,任何人不得侵犯、剥夺或限制妻对夫遗产的继承权,不得干涉寡妇带走亡夫的遗产改嫁。配偶与子女、父母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对死者遗产的继承,他们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分家析产与继承
  如果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夫妻一方死亡后,首先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分为二,其中一半是生存配偶一方应得的共同财产份额,另一半才是死者的遗产,再有死者的合法继承人继承。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继承,侵犯生存一方的合法权益。
  (3)夫妻继承权的产生
  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即使当配偶一方死亡时,双方正处于长期分居状态或者处于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生存配偶方仍对死者遗产享有继承权。
  (4)夫妻继承权的限制
  只有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才能以夫妻身份参与继承。这里所指的继承权是继承期待权,是指夫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享有继承死者遗产的法定可能性。至于真正实现继承对方遗产的可能,还须具备三个条件:死者实际留有遗产、死者生前没有用遗嘱将全部遗产处分给自己配偶以外的其他继承人、生存配偶没有依法丧失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遗产有哪些?
  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
  (1)共同财产主要是指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可约定其个人特有财产全部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关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